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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150号 (2)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二、缴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审 判 员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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