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9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焦玉同,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焦玉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于2018年5月29日11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约定,至本市岳州路288弄弄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包用纸包装的分别净重0.06克、0.10克白色粉末状毒品贩卖给高某某,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同时从被告人秦某身上缴获用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净重0.75克白色粉末状毒品。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案发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相关视频,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秦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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