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9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崇明区。
  辩护人刘杰,上海市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16时许,在一辆行至本市虹口区水电路、广灵二路附近的597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余某某不注意之际,拉开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拉链,欲盗窃包内一湖蓝色钱包时(内有人民币2,730元)被余某某当场发现。
  2018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一辆开往广粤路、丰镇路方向的2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朱1不注意之际,将手伸入朱1的挎包内,欲盗窃该包内财物时被当场发现。
  2018年9月2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一辆行至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东宝兴路附近的21路公交车上,用其随身携带的环保袋作为遮掩,窃得被害人朱某2随身携带的背包内一只装有人民币4,600元现金的信封后被发现,随即将窃得的信封扔于地上。民警接报到场后,将陈某某带至派出所处理。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余某某、朱1、朱某2的陈述,证人顾某、叶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侯某某、诸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分别调取的公交车内监控视频,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第一、第二节犯罪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定罪处罚。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无异议,但是提出本案第一、二节事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但也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16时许,在一辆行至本市虹口区水电路、广灵二路附近的597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余某某不注意之际,用浅色环保袋做掩护,拉开余随身携带的挎包拉链,欲盗窃包内一湖蓝色钱包时(内有人民币2,730元)被余某某当场发现。
  2、2018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一辆开往广粤路、丰镇路方向的2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朱1不注意之际,将手伸入朱1的挎包内,欲盗窃该包内财物时被当场发现。
  3、2018年9月2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一辆行至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东宝兴路附近的21路公交车上,用其随身携带的浅色环保袋作为遮掩,窃得被害人朱某2随身携带的背包内一只装有人民币4,600元现金的信封后被发现,随即将窃得的信封扔于地上。被告人陈某某被接警赶至的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及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被害人财物的过程及余某某被窃财物的时间、地点及财物特征的事实。
  2、被害人朱1的陈述及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欲窃取被害人朱1的财物,后被朱1发现,陈某某走到后车厢叶某某处,叶被他人提醒发现陈某某形迹可疑,后朱1报警的事实。
  3、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及证人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扒窃朱某2包内装有钱款的白色信封后,被朱某2发现,陈某某将信封扔到地上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分别调取的公交车内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随身财物的过程。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作案工具并依法扣押的事实。
  6、证人宋某某、侯某某、诸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分别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情况。
  8、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病情基本缓解;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受审能力。
  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