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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曾用名王家昇,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XXX号,住上海市黄浦区学院路XXX号XXX室;曾因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大王村尖山祖;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被上海市黄浦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卢闽、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9日21时许,李宾(另案处理)为向被害人杨某索取债务,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杨某从本市普陀区光复西路南林家港10号402室家中强行带至本市黄浦区复兴东路XXX号XXX室。期间,由魏三喜(在逃)纠集的被告人王某某、司某某等人共同对被害人杨某限制人身自由,并采取扇耳光、电击棒击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杨某还款。同年12月10日1时15分许,公安机关解救出被害人杨某。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因外伤致右眼部挫伤,左耳鼓膜穿孔(目前已自行愈合),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15日、23日,被告人王某某、司某某分别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视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检查报告单和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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