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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3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1,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邵拂翔,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2,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蒋青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1、姚某2、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1、姚某2、郭某某及辩护人邵拂翔、蒋青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1伙同被告人姚某2、郭某某为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债务,蹲守于本市芷江西路XXX号的五月花广场地下车库。当日22时30分许,待朱某某出现后姚某1即上前殴打其头部并没收其手机,后由姚某2驾驶朱某某轿车,姚某1和郭某某夹持朱某某坐在车后排,三人将朱某某强行带至本市中山北路XXX号格林豪泰酒店,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后三人又将朱某某带至本市天目西路XXX号上岛咖啡厅商量还款事宜。后被害人朱某某按照被告人姚某1的要求写下一张巨额欠条。至次日凌晨0时25分许,被告人姚某1、姚某2、郭某某又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由郭某某事先开好的格林豪泰酒店207房内进行看管,姚某2因个人原因先行离开。当日6时45分,被告人姚某1、郭某某带朱某某离开酒店找朱的朋友借款,期间郭某某携带朱某某轿车钥匙独自返回酒店,朱某某趁机在其朋友孙某某陪同下报案。
  2018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姚某1在芷江西路XXX号五月花广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在中山北路XXX号格林豪泰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姚某2在京沪高速公路安亭收费站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1、姚某2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述不诚,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某1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对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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