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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辩护人李志全,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黄皓翔、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网络上向他人购买球蟒作为宠物饲养。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看到张某某(已判决)发布出售球蟒的信息,遂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从其处购买一条球蟒,后张某某通过快递向周送达球蟒。2018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查获疑似球蟒四条,其中一条系从张某某处购买。经鉴定,涉案的被鉴定物为球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据、刑事摄影件,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哈尔滨市野生动物救护站出具的《野生动物救护交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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