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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曹路镇XX村XX号附近,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一辆悬挂牌号为沪FWXXXX的克隆出租车,内含编号为XXXXXXX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副证)1张及编号为XXXXXX的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服务卡1张等物,后在浦东地区非法运营从中牟利。经鉴定,上列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副证)及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服务卡均系伪造。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编号为XXXXXXX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副证)1张及编号为XXXXXX的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服务卡1张。涉案克隆出租车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扣押并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扣押决定书、工作情况,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说明、关于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单位情况的说明、关于出租汽车运营证的说明、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郎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郑某某的前科材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营运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相关证件等物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郑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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