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李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李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沪EBXXXX大货车,至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路口向东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程某某相撞。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础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基本信息、呼气检测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若干份,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监控视频,110接警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家属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已退赔获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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