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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田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陆巍,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田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陆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田某等人结伙至被害人张某(已判决)本市徐汇区龙吟路XXX弄XXX号XXX室住处楼下,借故对张某拳打脚踢,致其软组织多处挫伤。后张某从上述地址内取菜刀返回楼下,将吕某某砍伤。经鉴定,张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构成轻微伤。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投案;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田某在本市徐汇区东安二村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田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田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而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吕某某、田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田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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