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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209号 (3)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 果
书 记 员 陆 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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