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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孙某某雇佣闻洋(另案处理)在本市嘉定区方中路XXX号经营成人用品店,销售性药。2018年12月7日、12月27日,闻洋先后以人民币120元及150元的价格分别向购买人汪明、龚骏出售“一想就硬”1盒16粒、“金伟哥”1盒10粒。公安机关接购买人报警后,于同年12月27日至上述店铺搜查,当场查获“伟哥肾白金”、“蚁力神”、“黑馬”等9种182粒药品。当日,闻洋协助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公安机关又分别从汪明及龚骏处依法调取“一想就硬”14粒、“金伟哥”10粒。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现已被依法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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