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7101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佳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尹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一条球蟒,后张某某通过快递向尹送达球蟒。2018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尹某抓获,并在福建省晋江市罗山镇尾厝路XXX号其租赁屋内查获疑似球蟒三条,其中一条系从张某某处购买。经鉴定,涉案的被鉴定物为球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据、刑事摄影件,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移交接收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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