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7101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9]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民翔、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在本市地铁十一号线康新公路站1号出入口处,因与被害人于某有恋爱纠纷对于某及其单位同事刘某某拳打脚踢,致使二人头面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右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于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势构不成轻微伤。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1月13日23时35分许,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一同等候民警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直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到案情况的说明》、《验伤通知单》、监控录像和截图、伤势照片,《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犯罪后与被害人一同等候民警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