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8刑初5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
辩护人季双全,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19]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季双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田某谎称可以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与被害人顾某某、苏某某、熊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人签订培训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后,从被害人处骗取共计人民币6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6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顾某某、苏某某、熊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某、丁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收款凭证、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田某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1,000元,发还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22,000元、苏某某人民币5,000元、熊某某人民币5,000元、冯某某人民币4,000元、王某某和沈某某各人民币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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