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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5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辩护人范娴,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19]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入甲醇,并加价销售至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某某中式快餐店、青浦区崧泽大道某某石材有限公司食堂、长宁区淞虹路某某家常菜饭店、松江区环城路某某海鲜酒楼、浦东新区宣桥镇某某土菜馆及上海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食堂、闵行区华漕镇上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物料仓库食堂、闵行区澄江路某某人家饭店、杨浦区固定路某某烩面店、青浦区大盈某烧烤店等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2018年10月15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某某中式快餐店处发现正在为该店加注甲醇的徐某某并将其抓获,在其驾驶车辆上查获待售甲醇451.74公斤。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封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王某某、时某、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郝某某、邢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量记录、提取笔录、工作情况,微信转账记录、现金签收单、入库单,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市场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赃物予以没收。
诫勉语: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黄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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