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数次将相关信息通过手机QQ聊天软件出售给QQ昵称为“二部-刘欢”的买家。其中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将文件名为“0000.xls”EXCEL文件提供给“二部-刘欢”。经鉴定,“0000.xls”去重后包含数据条数6000余条。经认定,其中指向确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600余条。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民警同时查获张用于登录QQ的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QQ聊天及发送文件截图、支付宝转账信息截图,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书》、电子数据表格以及“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对张予以惩处。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并预缴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