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邱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嘉定区裕民路XXX弄XXX号XXX室内,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游某向其索要公民个人信息。同月5日,被告人游某通过QQ邮箱向邱某某号码为XXXXXXXXX的QQ邮箱发送名为“名单”的电子邮件,附件中有共计18个EXCEL电子文件,文件内包含共计约1.8万条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后邱某某将上述文件存储于QQ邮箱中。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游某接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上述电子邮件附件中的18个文件去重后包含公民个人信息计16,131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电子邮件截图,Excel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及部分信息数据截图,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被告人游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游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游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吴士刚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游某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游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游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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