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安图路18弄小区对面上街沿,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后排隔板上的皮包内窃得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2张,并至延吉东路XXX号中国工商银行安图支行,使用上述窃得的银行卡从ATM机取款计人民币6200元,后将银行卡放回王某某的皮包内逃逸。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华益路XXX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提醒短信截屏、监控视频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联反欺诈服务中心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被窃银行卡等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宋文花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雷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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