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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夏文珏,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刘飞,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张某2,辩护人夏文珏、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周某在闲鱼网虚构有“冰上迪士尼”演出门票可以出售等事实,骗得户籍地在本市杨浦区、浦东新区等地的被害人祁某某、苗某、嵇某某、郭某某、王1、肖某某、漆某某、李1等人共计人民币(下同)2460元。
  被告人张某2得知被告人周某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后,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申请多个闲鱼网账号供被告人周某使用,帮助周继续实施诈骗。同年12月9日至12月底,被告人周某利用被告人张某2为其提供的闲鱼网账号,虚构有“乐高玩具”,“咪咕汇音乐盛典门票”等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1、李某2、王2、傅某某、沈某、王某3、许某等人共计4130元,上述骗得钱款由被告人周某、张某2共同花用。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2、周某在上海市静安区汾西路XXX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周某,辩护人夏文珏、刘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祁某某、苗某、嵇某某、郭某某、王1、肖某某、漆某某、李1、张1、李某2、王2、傅某某、沈某、王某3、许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账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周某、张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张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对周、张予以惩处。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退出全部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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