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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4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
  辩护人董云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董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2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沪太路出新村路南约3米处,追尾撞上了因等红灯而停在该处的牌号为苏ESXXXX的小型轿车。民警到场后发现杨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当场对杨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0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05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犯罪被告人杨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起事故造成牌号为苏ESXXXX的小型轿车物损达人民币4,456元,牌号为苏A2XXXX的小型轿车物损达人民币4,975元。
  当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对方车辆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顾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光盘,上海润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吸式酒精测试单,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涉案车辆照片,谅解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户籍及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未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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