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454号 (2)
一、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龚 雯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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