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4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3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EK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驶入本市老沪闵路出石龙路南约180米处一工地内发生单车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金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mg/ml。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骅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