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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1(曾用名:姜某2),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赵杰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1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姜1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DXXXX7的小型轿车在本市永嘉路安亭路路口与二辆前车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姜1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姜1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9mg/ml。事发后,姜1已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9万余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姜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骅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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