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5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唐某以人民币1,52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贩卖冰毒给施某。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唐某与倪某某商定,倪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唐某购买冰毒,并于12月30日交货。当日,倪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支付1,800元。次日,公安机关抓获唐某,当场查获冰毒2.5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唐某在本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榛果民宿容留施某吸食冰毒。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唐某在本市徐汇区虹桥路虹二小区榛果民宿容留施某吸食冰毒。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唐某在本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根町酒店式公寓容留汪某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倪某某、汪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转账照片,微信钱包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信息截图,快递订单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笔录及称重视频、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开房记录截图,订房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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