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522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的毒品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未退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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