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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女,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徐汇区,住本区文翔路XXX弄XXX号XXX室。
  辩护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5日13时32分许,被告人梅某驾驶车牌号为沪H1XXXX的小型汽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本区文翔路进人民北路东约350米处,在右转弯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过程中,因疏于观察导致车身右侧与驾驶自行车沿文翔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沈阿华发生碰撞,致沈阿华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梅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沈阿华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嗣后,被告人梅某报警后自留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就医记录、检验报告单、病情证明书、出院小结、居民死亡推断书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监控视频,协议、转账汇款凭证、谅解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自愿认罪,且补偿了被害方人民币8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梅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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