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4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晶晶、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继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5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J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区新松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嘉松南路路口向南右转弯,在此过程中与被害人李玉蒙驾驶的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新松江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擦。事故致被害人李玉蒙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玉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李玉蒙无责任。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人民币75,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110事件单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