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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被告人常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常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晔、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4日2时许,何某1、陆某1(均已判刑)等人怀疑被害人周某某、项东等人在本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号“上海滩之夜”赌场内有“诈赌”行为。何某1、陆某1遂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纠集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常某及汤某1、朱某1、骆某、李某1、汤某2、李3、朱某2、朱某3、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项东等四人在赌场控制后驾车强行带至本市闵行区元江路一荒地。后被告人一方人员在该处采用侮辱、殴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周某某、项东归还人民币130万元赌资。被害人项东通过他人转账人民币70万元至陆某1银行账户,陆某1将其中人民币10万元转至何某1银行账户。期间,被告人常某及朱某2、朱某3、杨某某、朱某1、何某2陆续离开。当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及陆某1、陆某2、李3等人离开,并将对方两名人员释放。后何某1、汤某1、汤某2、骆某、李某1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项东带至本市闵行区西环路聚福茶楼继续讨要赌资。当日下午,被害人周某某趁打电话之机逃脱。何某1等人将被害人项东释放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6牙釉质缺损,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证人何某1、陆某1、汤某1、朱某1、何某2、陆某2、骆某、李某1、汤某2、李某2、李3、朱某2、朱某3、杨某某、张某某、朱某4、姚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及截图,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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