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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某某,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杨永,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毅、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杨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多次在本区石湖荡镇甘德路附近树林内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并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孙某某系赌场老板,被告人王某系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望风。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祝某某、陈某某、裴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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