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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2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丁少堃,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冯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昌勇、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少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雷某某、冯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客刘某、徐某等人,并组织群内赌客使用“牛高手”软件进行赌博并在微信上进行赌资结算,赌资累计达人民币40余万元。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3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徐某的证言及其微信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截图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牛高手”战绩截图、微信账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网上比对记录、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冯某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所提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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