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272号 (2)
二、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二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燕
书 记 员 陈 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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