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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3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李亚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糜某某,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艾阳阳、翁志辉,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糜某某及辩护人李亚星、艾阳阳、翁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某、糜某某在帝纯公司任职期间,在公司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管理其下属业务团队,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承诺6%-13%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并按时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阮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89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880余万元。
  2018年9月13日,二名被告人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糜某某退赔了10万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阮某某退赔了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糜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麦某某、肖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帝纯公司的营业执照,集资参与人记录表、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财物清单、案发经过,结算票据,本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阮某某、糜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某、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阮某某、糜某某有一定的退赃表现,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阮某某、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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