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4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暂住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徐汇区柳州路XXX弄康馨家园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出入口处,驾驶牌号为沪D3XXXX的中型普通货车(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沿陡坡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将在车后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外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娟平
书 记 员 朱 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