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17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潘2,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
辩护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2及其辩护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潘2在担任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公司”)包装胶水处理部部长期间,利用维护及开发客户、拟定公司产品价格、调配终端客户、把控发货速度、提供售后服务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梁某某、潘某1、徐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6,800元,为其等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潘2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回天公司经销商“台州广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0,400元。
2017年5月,被告人潘2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回天公司经销商“上海迈凌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1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1,200元。
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潘2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回天公司经销商“北京德纳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5,200元。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潘2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2月11日,徐某某向本院退出了被告人潘2退还的受贿款人民币105,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某、潘某1、徐某某、李某1、崔某某等人的证言,回天公司提供的简历、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发货明细等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工商登记资料,徐某某提供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2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二、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十万五千二百元,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潘2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钱 莹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书 记 员 李 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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