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2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何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辩护人何群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2日至同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常熟路XXX号处,先后八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并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5克毒品大麻贩卖给瞿某。
2、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5克毒品大麻贩卖给瞿某。
3、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5克毒品大麻贩卖给瞿某。
4、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6克毒品大麻贩卖给瞿某。
5、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6克毒品大麻贩卖给瞿某。
6、2018年8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将18克毒品大麻贩卖给瞿某。
7、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将18克毒品大麻贩卖给瞿某。
8、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将19.47克毒品大麻贩卖给瞿某。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第8节涉案毒品及毒资均已被扣押。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测,扣押毒品中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及经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瞿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经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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