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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项城市,住江苏省无锡市。
  辩护人黄文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黄文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以人民币1500元、70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名为“数据1.xlsx”、“1.xlsx”、“123.xlsx”、“新建MicrosoftOfficeExcel工作表.xlsx”的Excel电子文件,上述4个文件包含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上述文件内的数据记录经去重共计9000余条。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文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转账记录,Excel电子文件截图,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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