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310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雯
书 记 员 蒋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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