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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某,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仲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本区月浦六村XXX号XXX室其经营的一无名棋牌室内,设置三张自动麻将桌,并通过每局抽头人民币2元的方式开设“晃晃麻将”赌场。2019年1月6日21时许,宝山分局民警至上址当场查获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晃晃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现场查获仲某及其持有的赌具麻将牌3副、赌资人民币271元。
  被告人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仲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
  仲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吴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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