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654号 (2)
一、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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