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261号 (2)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工作记录,证实2017年12月14日21时50分许,民警接报警后至宝山区大华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3、证人谷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14日21时50分许,其丈夫驾车带着其和儿子在宝山区大华路455弄大华二村小区5号边上通道处停靠后,其下车后边上的一辆沪A2XXXX途观SUV在倒车,她拍车提醒,途观车司机下车对她叫喊,后回到车上继续倒车,将她撞倒,她丈夫报警,但途观车司机不顾他们夫妻阻拦下车离开。经辨认,其指认开车撞倒她的途观车司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
  4、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4日晚上,其在本市嘉定区的天祝路、裕民南路口处,接了一单代驾生意,其将一名男子的大众途观车开到了宝山区的大华二村小区,并停在一条小区道路侧边靠近一个垃圾桶旁边。在其拿了小板车离开时,其看见车主进了驾驶室,车子开始移动,同时其还看见途观车后另一辆车上下来一个女的和一个小孩。
  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4日22时不到,其看到前夫王某某喝过酒回到宝山区大华路XXX弄XXX号XXX室住处,其与王某某相互争了几句,王某某又拿了点啤酒喝。随后,其让王某某去拿了快递。约30分钟后,有警察敲门,说王某某酒驾了。
  6、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7年12月14日23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场医院被抽取血样。
  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毫克/毫升。
  8、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实2017年12月14日23时21分18,被告人王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56毫克/100毫升。
  9、驾驶人和车辆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准驾车型是A2。
  10、视频监控录像,证实2017年12月14日21时46分许,牌号为沪A2XXXX途观SUV车从大华二路入口进入小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人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人凌某某的证言和证人谷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代驾将其车辆停在小区后有驾驶车辆的行为,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应予认定,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