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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5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王军芳、刘军,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案情需要,本案于同年1月22日不适用速裁,转为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于同年3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潘佳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苏某通过网络结识网名为“郑记节操绞肉机”的用户,商定以人民币4,100元的价格购买球蟒2条,并先后于2017年11月9日、11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全部价款。后被告人苏某经微信联系,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一别墅售楼处,从微信昵称为“K.z”的张新磊(已判决)处取得球蟒两条。2018年1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苏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蛇类一条。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涉案蛇类为人工饲养的球蟒活体。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摄影件、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三个月或者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了《社保缴纳单》、《工作证明》,证实被告人苏某系初犯,平时一直表现良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苏某通过网络结识网名为“郑记节操绞肉机”的用户,商定以人民币4,100元的价格购买球蟒2条,并先后于2017年11月9日、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全部价款。后被告人苏某经微信联系,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一别墅售楼处,从微信昵称为“K.z”的张新磊(已判决)处取得球蟒两条。2018年1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苏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蛇类一条。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涉案蛇类为人工饲养的球蟒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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