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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奉贤区燎原二十四连藕塘内,利用事先购买的禁用网具,采用以14只野鸭子进行活体动物诱捕的方式捕捉野鸭,共捕捉到野鸭4只。2018年12月3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将其抓获,经鉴定,送鉴物鸟类为绿头鸭3只、斑嘴鸭15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现已移交上海市奉贤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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