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7101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赵陆一、胡慧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成山路站站厅处,遇民警周志海对其进行身份盘查。被告人谷某拒不配合并谩骂民警,在民警对其进行拦截时谷某挥右拳击打民警周志海左侧面部,致民警左面部挫伤。随后,民警周志海与保安杨卫文一同将被告人谷某控制,并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民警周志海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谷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
  被告人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谷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