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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男,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曾钧泓、程向南,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及辩护人曾钧泓、程向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通过手机联系,再以支付宝、微信转账、快递等方式,先后五次,每次以人民币750元(以下币种皆同上)的价格将5克大麻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并从中获利。
  2、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通过手机联系,再以支付宝、微信转账、快递、当面交易等方式,先后20次将合计150余克的大麻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并从中获利。
  3、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通过手机联系,再以支付宝、微信转账、快递等方式,先后三次,每次以750元的价格将5克大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并从中获利。
  4、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通过手机联系,再以微信转账、快递等方式,以1,000元的价格将5克大麻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并从中获利。
  5、2017年8月2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通过手机联系,再以支付宝转账、快递等方式,以750元的价格将5克大麻贩卖给时某并从中获利。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韦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同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到案后其如实供述部分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魏某某、任某某、刘某、周某、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历次供述,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韦某某,据此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韦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己认罪、悔罪,已认识到行为危害社会,希望早日回归社会,让身边的朋友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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