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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54号 (2)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表示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在买卖毒品中实际起到中间人作用,其交易中不能排除有未获利的“代购毒品”的情形;被告人与魏某某之间宜认定为合买毒品而非贩卖毒品。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受所处环境及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并非以贩毒为业,且系初犯,至案发时已有数月未再实施贩毒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贩毒大麻克数少,危害性和成瘾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且愿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好;被告人系家中独子,父母年事已高且患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韦某某多次在本市通过手机联系购毒人员进行贩卖毒品大麻,以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采用快递、自己送货等方式交付毒品完成交易,从中非法获利4,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先后3次每次均以750元的价格将5克毒品大麻贩卖给魏某某。
  2、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先后20次将合计150余克毒品大麻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及其朋友。
  3、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韦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5克毒品大麻贩卖给刘某。
  4、2017年8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先后5次,每次均以750元的价格将5克毒品大麻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
  5、2017年8月2日,被告人韦某某以750元的价格将5克毒品大麻贩卖给时某。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委托家属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相关微信信息、支付宝界面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6年5月31日,其前女友的朋友要买大麻,魏某某遂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购买大麻,韦某某称750元一包,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韦某某支付750元,后让前女友的朋友自行添加韦某某的微信进行联系、交付。2017年2月6日,魏某某因失眠想从韦某某处购点大麻自吸,双方约定750元一包,魏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韦某某支付750元,韦某某以快递方式寄给魏某某大麻。2017年6月5日,魏某某受同事之托向韦某某购买大麻,约定750元一包,另收12元运费,魏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韦某某支付762元,后同事收到韦某某寄来的大麻。证人魏某某对被告人韦某某作出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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