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6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姜某,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姜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底某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姜某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金石路罗东路西侧移动基站采用翻墙进入后,使用美工刀将电线剥皮的方式实施盗窃。
  2018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姜某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富长路共富路路口往南200米处西侧基站,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实施盗窃。
  2018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姜某经预谋又至上海市宝山区康宁路大康路路口西侧基站,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实施盗窃。
  2018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姜某经预谋,至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赵庵路北侧500米处中国铁塔通讯站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废白铜丝(紫铜)7.04公斤,废紫铜丝3.14公斤、废紫铜板1.74公斤(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85元),后销赃获利人民币502元。
  被告人蔡某某、姜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被盗废白铜丝(紫铜)7.04公斤,废紫铜丝3.14公斤、废紫铜板1.74公斤及赃款人民币500元已被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美工刀三把、美工刀片二盒、老虎钳二把已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陈某、何某、尚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网络优化中心维护优化北部出具的《关于何某、王某报案行为的情况说明》、《关于移动新横北、胡富基站电缆线被盗说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分公司建维部出具的《刘场基站被盗线缆情况说明》、《刘场基站电缆线被盗说明》、《关于陈某报案行为的情况说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分公司出具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