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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
  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楼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章某某租赁本市静安区梅园路XXX号上海环龙商场B1-73-1号商铺,用于经营箱包零售,其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大量购入假冒品牌的箱包在店铺内销售。2017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至上址店铺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待销售标有“BURBERRY(博柏利)”品牌包1件、腰带3件;标有“CHLOE(蔻依)”品牌包5件、钱包1件;标有“VALENTINO(华伦天奴)”品牌包4件;标有“FENDI(芬迪)”品牌包3件;标有“MONTBLANC(万宝龙)”品牌包1件、钱包22件、腰带25件;标有“HERMES(爱马仕)”品牌包14件、钱包14件、腰带30件;标有“CHANEL(香奈儿)”品牌包16件、钱包2件;标有“PRADA(普拉达)”品牌包24件、钱包20件;标有“MICHAELKORS(迈克高仕)”品牌包袋69件、钱包23件;标有ARMANI品牌腰带10件;标有“LV(路易威登)”品牌包51件、钱夹64件、名片夹16件、腰带56件;标有“GIVENCHY(纪梵希)”品牌包3件;标有“CELINE(色丽耐)”品牌包5件,共计482件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相关商标权益人及其委托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482件商品均为假冒产品,其中464件商品有对应的正品型号。同时证实相关权利人未授权被告人销售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464件相类似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3,871,020元。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前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同时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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