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7101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女儿张婷的名义租赁本市静安区梅园路XXX号上海环龙商城有限公司B1-15和16号商铺,用于经营箱包零售;其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大量购入假冒品牌的箱包在店铺内销售。
  2017年12月15日12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至上址店铺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待销售标有“MIUMIU(缪缪)”品牌包3件、钱包2件;标有“BVLGARI(宝格丽)”品牌包2件;标有“FENDI(芬迪)”品牌包9件;标有“HERMES(爱马仕)”品牌包8件、钱包19件;标有“BURBERRY(博柏利)”品牌包9件;标有“PARDA(普拉达)”品牌包21件、钱包7件;标有“VALENTINO(华伦天奴)”品牌包12件;标有“MONTBLANC(万宝龙)”品牌包9件、钱包17件;标有“CHANEL(香奈儿)”品牌包32件;标有“MICHAELKORS(迈克高仕)”品牌包袋79件、钱包41件;标有“LV(路易威登)”品牌包20件、钱包14件;标有“CELINE(色丽耐)”品牌包4件、钱包1件;标有“GIVENCHY(纪梵希)”品牌包12件;标有“CHLOE(蔻依)”品牌包35件、钱包3件;共计359件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相关商标权益人及其委托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359件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341件商品有对应的正品型号。同时证实相关权利人未授权被告人销售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341件相类似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3,265,600元。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前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同时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