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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郑某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林隆熙,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林隆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4日16时许,阙某某、杨某某、陈某1、吴某某、李某某、卓某某、温某1、许某某(均已判决)以讨债为由,驾车将被害人潘某某从本区方松街道北翠路外门山足浴店门口处强行带至本区王家厍路XXX弄XXX号XXX室内。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后赶至上址向潘某某讨债。其间,郑某某等人在上址对被害人潘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其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后由阙某某、卓某某从卡内提取现金人民币93,100元,直至2018年1月5日11时许民警至上址将被害人潘某某解救。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左侧第8肋及右侧第2、9、10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贰)级;右锁骨处及前胸部软组织挫伤、右手背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人阙某某、杨某某、陈某1、吴某某、李某某、卓某某、温某1、许某某、温2、陈某2、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案发地点照片、车辆点拍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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