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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李祝桃,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0日20时8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0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富荣公路进求盛路西约36米处,被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5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乐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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